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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10:07:40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0

    阿克蘇諾貝爾(蘇州)因申報不實被處罰500元!

      

      據涂料采購網了解,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關于阿克蘇諾貝爾粉末涂料(蘇州)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稱,阿克蘇諾貝爾粉末涂料(蘇州)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嵐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環氧粉末17600千克,申報總價FOB39248歐元,申報商品編號3907300001,進口關稅稅率4%,報關單號220120181018043708。經查,上述貨物實際商品編號應為3907300090,關稅稅率6.5%。

      經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人民幣9733.34元。

      2018年5月21日,當事人經自查發現上述申報錯誤情況并主動向海關報明。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產品資料、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被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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