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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09:40:44 來源:互聯網|0

    又是立邦涂料!被撤銷商標注冊權!

      在舊房重涂市場,一提到“刷新服務”,大家就會立刻想到立邦,這似乎成為了立邦的“獨有商標”,然而近日,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消息,立邦在“刷新服務”商標案終審中敗給了美涂士。這意味著,“刷新服務”不是立邦獨有,而是行業通用語,其注冊的“立邦刷新服務”商標亦被宣告無效。

      規模達十幾萬億龐大容量的房地產行業,不僅為建筑涂料行業帶來了巨大的市場需求;同時,巨大的房地產存量市場,也為建筑翻新市場(重涂市場)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為此,眾多涂料企業紛紛搶食重涂市場蛋糕,其中就包括國內最大的涂料企業——立邦,以及國內知名涂料企業——美涂士。

      立邦早在2011年就推出了刷新服務,如今重涂市場業務有著很高的市場份額。與此同時,“刷新服務”經過立邦大量而廣泛宣傳后,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在行業里,提到“刷新服務”就會想到“立邦”,可見其影響力不一般。

      因此,立邦欲將“刷新服務”注冊為獨有商標使用,以便于更好開拓潛在而龐大的重涂市場。但意想不到的是,美涂士于2016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異議,并認為“立邦‘刷新服務’商標為行業用語,不應該是立邦公司獨有”。

      但為“刷新服務”傾注了大量心血的立邦并不甘心,于是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后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原審第三人廣東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一、二審后,于2018年12月7日迎來了終審判決書。

      

      判決書截圖(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

      12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公布了《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等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2018)京行終6080號>》(以下簡稱《判決書》)。根據《判決書》來看,立邦涂料“刷新服務”商標案二審敗訴。該判決裁判日期為2018年12月7日,而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業內人士表示,此商標案為終審判決意味著立邦涂料再也無法就此商標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也意味著“刷新服務”不能為任何涂料企業注冊商標使用,而是為整個行業共同使用。

      據了解,在立邦公司提交注冊“刷新服務”商標資料后,美涂士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以爭議商標(“刷新服務”)違反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等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將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為支持其無效宣告理由,美涂士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廣東省涂料行業協會證明、順德商會(本號注:“順德涂料商會”)證明的原件,用以證明“刷新服務”是通用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使用。

      而原告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簡稱立邦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0000130240號關于第9617788號“刷新服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王月紅,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楊建平,第三人廣東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美涂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遠志、符傳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立邦公司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答辯稱,爭議商標雖然帶有一定的敘述性,但并非是漢語的常規表達,更不是其所指服務的內容特點的常規性表達。因此,“刷新服務”不是行業通用名稱。且立邦公司一直積極維權,防止“刷新服務”退化為通用名稱。為支持答辯理由,立邦公司提交了幾項證據材料;此外,原審訴訟中,立邦公司也提交了諸多證據(均為復印件)。

      

      立邦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截圖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

      立邦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說明(截圖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則認為:爭議商標是純文字商標“刷新服務”,指定使用在室內外油漆、粉飾等特定服務行業的項目上。“刷新”本身的含義即為通過粉刷等工作內容對房屋進行翻新,其本身就具有描述該服務內容的含義;“服務”二字本身在爭議商標中并不能作為顯著識別部分。爭議商標整體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刷新服務”是對上述服務內容特點的描述,難以具有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立邦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均顯示其使用方式為“立邦”加“刷新服務”。雖然立邦公司所提交證明顯示其對爭議商標進行了大量廣泛的宣傳,但在該使用方式下,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立邦”是商標,“刷新服務”只是對立邦公司所提供服務內容的描述,不會將“刷新服務”識別為一個商標從而產生知名度,亦不會通過上述使用使“刷新服務”的顯著性增強。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宣傳使用使其本身具有作為商標區分服務來源的顯著性的作用。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邦公司的訴訟請求與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立邦公司的訴訟請求。但立邦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并給出了多條上訴理由。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美涂士公司則服從原審判決。

      據悉,上訴人立邦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9643號行政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稱,本案中,爭議商標由文字“刷新服務”組成,核定使用在室內外油漆、粉飾等特定服務行業的項目上。按照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刷新”的含義是指通過粉刷等工作內容對房屋進行翻新,“刷新服務”整體上易被理解為指代與服務翻新相關的特定服務。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爭議商標整體使用在室內外油漆、粉飾等服務上,易被相關公眾將之解讀為對相關服務的內容、特點的描述,而不易將其識別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志,故爭議商標在核定服務商使用缺乏顯著特征,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同時,依據立邦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經過宣傳使用使其具有了區分服務來源的顯著性的作用。被訴裁定及原審判決書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立邦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書截圖(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官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綜合所述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立邦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述,維持原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一百元,均由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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