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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1 08:32:37 來源:互聯網|0

    涂料被列入大氣污染防治法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堅持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以及其他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污染聯合防治,對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家實行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未完成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負責落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有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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