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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11 08:32:37 來源:互聯網|0

    涂料被列入大氣污染防治法意見稿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和公布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國家經濟條件和技術可行性制定和公布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和公布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和公布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第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質燃料、煙花爆竹、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以及鍋爐的產品質量標準,明確環保要求。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

      第十一條 未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實現限期達標。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已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達標任務的,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人事等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期達標規劃。

      組織制定、修改上述標準、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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