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l id="484gi"></dl>
  • <abbr id="484gi"></abbr>
    <rt id="484gi"><delect id="484gi"></delect></rt><rt id="484gi"><tr id="484gi"></tr></rt>
    <abbr id="484gi"><source id="484gi"></source></abbr>
  • <abbr id="484gi"></abbr>
    <abbr id="484gi"><source id="484gi"></source></abbr>
  • <li id="484gi"></li>
    2014-09-11 08:32:37 來源:互聯網|0

    涂料被列入大氣污染防治法意見稿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和產品。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布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

      國務院貿易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加工貿易禁止或者限制類商品目錄,國務院財政、稅收主管部門制定消費稅、資源稅和出口退稅政策時,應當考慮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所列商品在生產加工或者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大氣環境影響。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加工或者使用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所列產品的企業的安全監管,防止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大氣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主管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在線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以及可能導致環境執法證據滅失或者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場所、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國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礦,必須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硫分、灰分達到規定的標準;對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礦,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采用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對煤層氣進行開采利用,對煤矸石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和燃用未達到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經洗選的優質煤炭。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禁止銷售、燃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并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區域范圍。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歡迎掃描二維碼關注微信公眾號:icoat201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投稿請聯系:18911461190,QQ:2510083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