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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7 08:41:52 來源:互聯網|0

    金森源化工就所涉及的訴訟發布相關公告

      【中國涂料采購網】 汕頭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22日

      (二)受理機構名稱: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

      (三)受理機構所在地:汕頭市澄海區

      二、有關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原告或申請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稱:楊派鈿、王篤生、謝鑾卿、張偉明、謝瑞昌、鄭樂群、謝偉元、鄒廣昌、李錦英、楊世平、吳欣陽、林澤勤、陳育銳、謝敘杰、王衛強、袁紅、王樹奇、王智敏、謝佩芳

      2.訴訟代表人:楊派鈿、王篤生

      3.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無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

      4.其他信息:無

      (二)被告或被申請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稱:廣州中星集團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碧武

      3.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不詳

      4.其他信息:無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稱:廣州秉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碧武

      3.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不詳

      4.其他信息:無

      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稱:王碧武

      2.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不詳

      3.其他信息:無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關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稱:汕頭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篤生

      3.訴訟代理人及所屬律所:無

      4.其他信息:無

      (四)基本案情:

      公司于近日收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及案件材料,案情為:

      原、被告兩方(原告楊派鈿、王篤生代表全體原告;被告一代表三被告)達成被告受讓原告持有的相應公司股份等共識并簽訂了《框架協議書》;簽訂《框架協議書》后,原告一直盡力配合被告提出及確定的操作方案及流程,但是被告拒不履行《框架協議書》以及作為《框架協議書》的補充和變更的相應備忘錄,構成根本違約。原告遂起訴三被告并將公司列為第三人;根據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權利主張。

      《框架協議書》附有保密條款;經與原告訴訟代表人楊派鈿、王篤生核實,原告起訴時向受案法院提交了《不公開審理申請書》。 (五)訴訟或仲裁的請求及依據:

      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被告一與原告楊派鈿及第三人于2015年 11月22日簽訂的《框架協議書》;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2300 萬元(大寫:貳仟叁佰萬元人民幣);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第三人賠償中介服務費損失人民幣 50 萬元(大寫:伍拾萬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第 2、3 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5、判令本案一切訴訟費用均由被告承擔。訴訟依據:各方簽訂的《框架協議書》及作為《框架協議書》的補充或變更的相應備忘錄。

      (六)被告答辯狀的基本內容:無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無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適用于判決或裁決階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開庭審理。

      四、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經營及財務方面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仲裁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權利主張,公司是且僅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截止目前,公司經營狀況正常,本次訴訟對公司經營未產生影響;公司將積極妥善處理本次訴訟,并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本次訴訟、仲裁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權利主張;除應訴可能產生的律師費以及交通/差旅費等應訴成本外,根據原告起訴的要求及內容,本次訴訟應不會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公司將及時對該訴訟事項的進展進行披露。

      六、備查文件

      (一)應訴通知書【(2017)粵 0515 民初 186 號】;

      (二)傳票【(2017)粵 0515 民初 186 號】;

      (三)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文件

      汕頭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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